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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作家协会
来源:四川作家网 编辑:邓青琳 时间:2018-12-07

成都市作家协会简介

 

成都市作协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紧紧围绕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战略定位,探索系列举措,积极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鼓励出人才、出精品,创作出弘扬天府文化的优秀作品达393部,并在文坛上频获奖项,国家级2项、省级以上23项,成功举办两届“成都国际诗歌周”、三届“华语青年作家奖”和首届“草堂诗歌奖”,书写了成都文学新篇章,助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成都市作协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荣获“四川省作协系统先进集体”,成都文学工作先后得到中国作协党组领导的肯定性批示7次。 

成都市作协从2016年起,逐步探索建立四个激励机制,实施《成都文学院签约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文学创作招标工作方案》《成都市作协鼓励创作稿酬补贴办法(试行)》《成都市作协鼓励创作交流开展新书阅读分享活动补贴办法(试行)》和《青年作家》《草堂》诗刊执行国内一流稿酬标准。建立三个创作平台,一是扶持成都文学院实力签约作家,创作优秀作品;二是办好《青年作家》《草堂》诗刊,为作家提供作品发表平台,凝聚作家队伍;三是建立“成都作家网”和“成都作家书架”,加强会员联系,展示创作成果,鼓励会员自主创作。

第三次作代会以来,全市作家队伍不断壮大。新发展会员296名,会员总数达到1338名,新申请加入四川省作协会员42名,加入中国作协会员21名。



成都市作家协会第四届主席团成员


2019年3月29日,经成都市作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主席:熊焱

常务副主席:蒋蓝

副主席:陈洁、魏平、廖小琴、刘洪涛、王国平、姜飞、陈新、陈杰、彭志强、代兵、廖芸

秘书长:代兵

副秘书长:上官琳娜、李永康、杨虎、彭毅、郑兴明、杨代军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成都市作家协会章程    


2019年3月29日,《成都市作家协会章程》在成都市作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成都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明、发展天府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文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1599号孵化园9号楼E座5层,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团体、个人会员进行文学创作。

(二)组织本团体、个人会员进行文学研究。

(三)组织本团体、个人会员进行文学活动。

(四)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作家的培养文学新苗的扶植。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授权的审批小组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由主席团授权的作协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的中共党员和其他民主党派党员须按照各自党章要求,积极发挥党员作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探索试行会员退出机制。会员应主动联系本会,原则上每年12月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协会汇报当年参加交流、采风、创作、发表、出版和获得荣誉等情况;协会无法联系的会员,在连续三年未主动联系本会的情况下,视为失联,可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全委会委员)、监事、常务理事(主席团成员)和会长(理事长、主席)、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委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委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年终负责听取副主席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主席、监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监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监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主席、监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因特殊情况,在报请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每年向主管单位提供年终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其他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主席团会议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主席团会议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至5人。

监事任期与全委会委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全委会委员、副主席、主席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全委会委员、副主席、主席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全委会委员、副主席、主席及社团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6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主席团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入会一次性收取50元。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二)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主席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