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作家网 > 公告公示 > 公告公示
四川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作〔2023〕35号
来源:四川作家网 编辑: 时间:2023-05-16

各团体会员单位,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学(协)会:

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作家协会    

2023年5月16日




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四川省作家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积极审慎地做好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四川省作家协会(简称四川作协)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所称会员工作,包括会员入会申报、审批程序、会员档案、会员权益等。

第三条  四川作协创联部是会员发展与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四川户籍或在川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赞成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从事文学创作: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文学作品8万字以上(诗歌按10行1000字计);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作品5万字以上(诗歌按10行1000字计);在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1部,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文学作品3万字以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2部;影视、戏剧作品参照以上发表或出版条件计算,影视、戏剧作品公映或公演视同发表。

作品获省级及以上文学奖项者,或作品发表后经重要文学选刊转载引起反响者,可不受上述对文学创作成果字数要求的限制。

(二)从事文学理论与批评: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和学术报刊发表文学理论与批评作品5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文学理论与批评著作1部以上。

(三)从事文学翻译:独立翻译出版文学著作1部以上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和学术报刊发表独立翻译的文学作品5万字以上。

(四)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研究:在四川省内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专职从事文学编辑工作者,对文学创作成果字数不作要求;从事文学教学、文学研究者,参照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条件。

(五)从事网络文学创作:与重点文学网站签约,并连载发表原创文学作品累计不少于200万字,至少有1部作品订阅量(数)均订达到2000以上或总订达到10万以上。在全国性网络文学评奖或重点网站评奖中获得重要文学奖项,或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和实体出版的,对发表数量和订阅数据不作硬性要求。从事网络文学理论与批评、影视编剧、编辑等申请者参照上述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条件。

(六)从事文学组织工作:在省作协担任领导职务;在市州作协、文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在市州或区县级作协、文联担任领导职务2年以上,对促进当地文学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在市州或者县区文联、作协从事文学组织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

申请者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对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五条  团体会员申请者,一般为已经成立的系统行业作家协会,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地且赞成本会章程,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鼓励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少数民族作家、青年作家、基层作家申请入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申请者,由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推荐。

(二)省直单位(含高校、在川企事业单位、部队等)等单位申请者由省作协省直分会推荐。

(三)申请入会者按照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文学翻译、影视文学、网络文学、科幻文学、文学理论与批评、综合类和组织工作选择入会门类。词赋归属诗歌类。非虚构文学、纪实文学、传记文学归属报告文学类。创作形式多样者,属“综合类”。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所属团体会员的会员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四川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一份,需工作单位和团体会员盖章、本人亲笔签名齐全。

(三)申报作品:

1、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提交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文学作品(原件、复印件均可),非文学类图书、编著类图书不作为申请作品。申报作品均须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查询核实为国家合法出版物。

2、期刊、报纸发表的文学作品:提交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期刊、报纸发表文学作品(原件、复印件均可)。如非原件,提供作品发表当期刊物封面(或当日报纸版头)、目录及作品全文复印件。申请表所填内容以外的刊发作品请开列作品目录,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报纸名称,以及作品名称、体裁、字数。

3、其他:提交网络作品,须提供与申请表所填内容相一致的网站发表作品相关信息,注明发表时间、网站名称、平均订阅量,并提供作品字数达标、作品已完结的网站截图及平均订阅量证明材料等。网络发表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者须拥有作品著作权。影视、戏剧作品:提供文学脚本、相应影像材料和公映、公演证明;翻译作品,须提供翻译作品和被译作品。

(四)获奖情况及作品影响:提供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笔会、论坛等奖项除外)。作品被重要文学选刊、文艺理论刊物选载及评论情况,请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四川作协每年原则上审批一次新会员。

申报:申请者按照要求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属团体会员单位,由团体会员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省作协创联部。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申请者由省网络作协签署推荐意见。

初审:创联部按申请者的作品体裁进行登记分类,并进行资格审查。

专家评审:组织会员发展评审专家评审相关材料,以票决方式提出拟发展会员名单。

审批:省作协主席办公会集体审批新会员。

公示:审批后在四川作家网上公示拟发展新会员名单。

公布:新会员名单以四川省作家协会公报形式在《四川作家》报、四川作家网公布。

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提交文学创作小传、缴纳会费、照片等,办理会员证。会员档案整理归档。

第十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专家、工作人员不得有接受申请者吃请、财物等任何可能影响会员发展公正的行为,不得泄露相关工作情况。

(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三)任何人不得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个人干预。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表明具有申请资格。

(二)申请表填写不实、作品材料不全或逾期申请者,不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

(三)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团体会员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非经团体会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只在当年有效且不退还。未获批准并再次申请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五)有抄袭、剽窃、请托、行贿行为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之间人人平等。

(二)依照程序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拥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在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提出法律咨询、协调解决纠纷等要求的权利。

(五)有申请本会对其优秀作品进行扶持的权利。

(六)有申请本会帮助协调、介绍到本会创作基地及省内其他地方深入生活采风创作的权利。

(七)有在本会所属报刊发表作品的权利,受赠本会的报刊和享用会网等权利。

(八)有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交流、学习、培训机会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有转出和申请加入上级协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的基础上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安排活动。

(二)接受本会工作委托、维护本会权益与声誉。

(三)接受团体会员管理,按时向本会汇报个人创作、参加文学活动、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四)积极向本会所属报刊、网站投稿。

(五)积极参加深入生活、培训交流,不断提高创作水平。

(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书写四川故事。

(七)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管理本地区个人会员。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省作协相关部门和省作协团体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团体会员负责对本辖区会员的创作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及时向省作协职能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会员证应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利用会员身份做违法乱纪的事。会员退会或取消会籍后应将会员证交回。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居住工作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应主动到本会登记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八条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入我会的会员须提供同级协会的介绍信以及会员档案;需要转出我会的会员须提前一个月以上向省作协(创联部)递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九条  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未经四川省作家协会批准,不得以四川省作家协会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会籍:

(一)会员身故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法犯罪,触犯刑律,丧失公民政治权利的。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提前一个月以上向作协创联部递交申请,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并予公告。

 

第六章  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为强化会员与省作协的联系、增强会员意识,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费使用按《四川省作家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省作协创联部负责通知会员向省作协财务室收缴,会费实行终身会费制,入会时一次交清300元,经济困难者可提出申请减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团体会员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